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6-040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95.36万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2%;本次
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3.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9%。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锁,届时将
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4、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维通信”)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条件
已满足,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56名激励对
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495.36万
份和943.36万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3年1月7日披露的《深圳市信维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13
1
年5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确
认无异议并备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
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
3、2013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
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3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对公
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229.5万股,
限制性股票353.5万股。
5、201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限制
度性股票15万股。
6、2013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针对
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24万股,限制性股票30万股。
7、201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因公司 2013年业绩未达到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同意回购
并注销第一个行权/解锁期所涉及的7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份额30%的未满足行权/解锁
条件的76.05万份股票期权及119.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以首
2
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4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8.56元/股的授予原价回
购,共计人民币9,006,375元。本次共计注销86.55万份股票期权及回购119.55万股限
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
照法规要求执行。
8、2015年7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权益数量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公告》,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11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辞职,1名因考核原因外,董事会同意涉及的首批授予的54名在2013年6月
24日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数量分别为228.6万份和424.2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3.77元/股,
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同意涉及的首批授予的1名在2013年7月12日登记完
成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万股。同意涉及的预留授予
的12名在2013年12月24日登记完成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26.4万份和36万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为4.33元/股,本次股票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合计授予股票期权的48名激励对象
在第二个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55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名激励对象第二
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478.2万股。
9、2015年11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情况
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15年11月2日为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日,对本次申请
的38名 激励对象的228.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10、2016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情况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16年1月19日为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日,
对本次申请的2名激励对象的26.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等待/锁定期届满
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日
3
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
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二)行权/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
一 告;
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二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2015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6800万;2015年营业收入不 净利润217,869,175.61元,营业收入
三 低于11亿元。 1,299,970,709.91元。
以上“净利润”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2015年度56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
四
绩效考核合格。 格,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行/
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的39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可行权股
票期权数量为495.36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为943.36万股。
三、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A股普通股。
2、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股票期权总 占目前总 本期可行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数(万份) 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数量(万份)
1 吴会林 董事、总经理 256 21.13 0.27% 102.4
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2 955.52 78.87 0.99% 392.96
务/技术人员(38 人)
合计 1211.52 100 1.26% 495.36
3、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 本期可解锁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数量(万股)
1 吴会林 董事、总经理 352 15.51% 0.37% 140.8
2 左建彬 副总经理 192 8.46% 0.20% 76.8
3 魏基建 副总经理 160 7.05% 0.17% 64
4 胡书洲 董事 192 8.46% 0.20% 76.8
5 周仲蓉 技术总监 128 5.64% 0.13% 51.2
6 毛大栋 财务总监 128 5.64% 0.13% 51.2
7 朱杰 技术总监 96 4.23% 0.10% 38.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8 1022.08 45.01% 1.07% 444.16
(技术)人员(17 人)
合计 2270.08 100.00% 2.37% 943.36
注: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数量
占获授期权/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均为40%。此次行权/解锁的数量不含2013年12月
授予的对象。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25元/股。
5、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
于2013年6月24日首次授予的部分: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于2013年7月12日首次授予的部分: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6、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期权行权完成后,公
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5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
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
销。
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由957,403,038股
增至962,356,638股,股东权益将增加11,517,120元。本期可行权的495.36万份期权
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已累计摊销成本21,543,606.22元,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
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行
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我们同意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
锁。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6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按照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
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56名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56名激
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解锁期正常行权/解锁,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95.36万
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943.36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25元/股。本次股票
期权采用批量行权模式。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志润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实施及调整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实施及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和《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实施及调整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