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准备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议
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201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等相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最
迟应当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并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由于公司聘请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在立案调查期间,中国
证监会暂不受理西南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考虑到即便目前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新的独立财务顾问难以在短期内完成对重组各项事宜的尽职调查并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因此通过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亦不能如期推进本次重组。
经审慎研究,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切实维护
全体股东的利益。
3、上述拟审议事项相关材料齐全,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