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拟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的议案》,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颖江____________ 刘威____________ 赵向阳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