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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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志润律股字[2016]012 号

致: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贵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

消部分议案暨延期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1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

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

年第八次会议决定延期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和《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7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

2

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3日下午15:00

至2016年7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乔鲁予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488,247,6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51%。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25,5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16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与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4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2 发行方式及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5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37,7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4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6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7 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3.9 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

3.10 股票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9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6.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7.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10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的

议案》

8.1 公司与亚东复星瑞哲安泰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修订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7,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1,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2 公司与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修订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

的 0.0000%。

8.3 公司与黄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4 公司与侯旭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5 公司与李德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12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8.6 公司与张明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13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0.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3. 《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2,649,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5.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743,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上述议案除第 1、12、15 项之外,均需由贵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即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6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17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胡安喜 胡安喜

黄 亮

2016 年 7 月 4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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