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撤回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由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审
慎研究,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后续工作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
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后续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董事(签名):
冯育升 刘莉 李昇平
201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