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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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条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 号《关于合

资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440681400005369。

现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 号《关于合

资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二、原《公司章程》第四条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uaShe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Co.,Ltd

现修订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现修订为: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612.7750 万元。

四、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

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

品,获取满意的经营效益,同时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现修订为: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专业化的服务、产品、技术和人才,致力于

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在规范管理和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实现股

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的价值最大化,并以此促进和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

会的进步。

五、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为: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电器连接线、电源线、

电线电缆及相关材料;自有物业、机器设备出租、管理服务。

现修订为: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与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电器连接线、电源线销售。

六、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现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612.7750 万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2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八、鉴于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合并为第一百

五十八条,修改后《公司章程》后续各条款内容顺次移动。

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

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订为:

3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

正数,且预计下一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发生。公司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

说明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5、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

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3)公司下一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3、在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拟订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对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与成本情况以及股

东回报要求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2、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

5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二条为: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现修改为: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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