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5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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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应流股份”)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59 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33,744,341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5.62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864,530,016.42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022,966.67 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 846,507,049.75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5-10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9904010010018400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在合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零部件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偿

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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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康、周政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7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六、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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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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