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三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公司发
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进行风险投资,并且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因此,同意公司使用60,0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邬崇国 陈康华 王华平
二 O 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