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
回报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综合公
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制定《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
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
2、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根据母公司报表,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包括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
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 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
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可以每
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 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
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2、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本规划, 并根据形势或政策
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 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 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 并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或变
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