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未来三年(2016-201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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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

回报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综合公

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制定《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

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

2、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根据母公司报表,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 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包括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

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 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

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可以每

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

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 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

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2、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本规划, 并根据形势或政策

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 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 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 并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或变

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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