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 2016-020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派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和持
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金额及比例: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431,053,8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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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86,210,778.20 元。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
有关规定,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
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现金 0.18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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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18 元。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二)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 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公司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和华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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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 100 号
邮政编码:430064
电 话:027-87291519、87389583
传 真:027-87291724
七、 备查文件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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