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0 证券简称:外运发展 编号:临 2016-029 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50 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通过“沪股通”购买本公
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临 2016-025 号)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15 年末股本总额 905,481,72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 5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452,740,860 元(含税),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本年度公司不进行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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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保持不变。
2、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代扣所得税的有关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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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
三、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2、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 利润分配的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办法
1、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直接发放。
2、 其他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人:刘月园
2、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天柱路 20 号外运发展天竺
物流园办公楼 4 层,邮编 101312
3、联系电话:010-804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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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传真:010-80418933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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