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经2016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
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融资
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
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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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权对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等)事项进行审议。高于此标准的对外投资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此标准的对外投资可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
其中,对投资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决
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
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
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进行投资计划论证,评估审计,
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根据项目性质,总经理应指派相关部门作为具体对外投资项目
的管理部门。该部门应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
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
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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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
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
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事业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
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
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
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
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
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
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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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
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
产权代表,如董事或总会计师,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
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
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
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
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
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
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事业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
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
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
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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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
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
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应由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
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由财务管理部按照
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负责跟
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
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
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
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
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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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
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
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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