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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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收

益,规避投资风险,经 2016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

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原文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

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

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

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证

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融资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

二、第五条原文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公司经营范围

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并且该等投资所

需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董事会有权对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对外投资(含

证券投资等)事项进行审议。高于此标准的对外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此标准的

对外投资可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其中,对投资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委

托理财由董事会决定。

三、第七条原文为:“公司项目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

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

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发展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

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

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

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进行投资计划论证,评估审计,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根据项目性质,总经理应指派相关部门作为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该

部门应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

公司对外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

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

来完成。

四、原文制度条款数以此后顺延。

五、原第八条、十六条、十七条内容里涉及“财务部”的现修改为“财务管理部”。原

第九条、十八条内容里涉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现修改为“金融事业部”。

六、第二十二条原文为:“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

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应由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由财务管理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七、第二十三条原文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项目发展部负责跟踪,并

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发展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

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

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负责跟踪,

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

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

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修改后的《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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