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经2016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投资》》、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
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限定在新股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
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
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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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总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
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
限进行投资操作,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
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且低于 50%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低于此标准的证券投资可由总经理或高管人员组成的经营班子决
定。
(二)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的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
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证券投资》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
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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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
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
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
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
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
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
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
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管理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
备。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在
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
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
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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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银行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
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
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
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
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
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投资银行部应及时取得
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管理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
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
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
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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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
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
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
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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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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