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关于修改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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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3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经 2016 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证券投资内

控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原文为:“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限定在新股申购、

债券投资及回购、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

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限定在新股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

二、第七条原文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应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

渠道进行投票。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低于 50%

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低于此标准的证券投资可由总经理或高管

人员组成的经营班子决定。

(二)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的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里面原文涉及“公司董秘办”的现修改为“投资银

行部”。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上。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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