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3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经 2016 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证券投资内
控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原文为:“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限定在新股申购、
债券投资及回购、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
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限定在新股申购、证
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
二、第七条原文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应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
渠道进行投票。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低于 50%
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低于此标准的证券投资可由总经理或高管
人员组成的经营班子决定。
(二)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的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里面原文涉及“公司董秘办”的现修改为“投资银
行部”。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上。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