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号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 2016 年
7 月 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文为:“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二、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原文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董事会每年度审议经营班子提出的公司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在信
贷计划额度内,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授权,依程序办
理。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投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报股东
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并且该等投资所需
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董事会每年度审议经营班子提出的公司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在信
贷计划额度内,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授权,依程序办
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以及日常经营以外的其
他交易事项:
(一)资产购买、出售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资产购
买、出售等事项。高于此标准的资产购买、出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此标准的资产
购买、出售可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
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二)对外投资
董事会有权对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的对外投资(含
证券投资等)事项进行审议。高于此标准的对外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此标准的
对外投资可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其中,对投资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委
托理财由董事会决定。
(三)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低于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可由公司经营管理
层决定。
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长助理和
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长助理和
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