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后,现就会议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调整的,调整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的,调整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的审核,同时,在了解了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
投资范围、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况属实。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为防止资金闲置,用于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
3、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证券投资相关内控制度,符
合监管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公司应严
格按照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