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63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
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5,993,286,5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09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1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
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1 元;持
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15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1 日至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
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事宜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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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院 32 号楼
咨询联系人:马刚
咨询电话:010-59279979、010-59279999 转 9979
传真:010-59279979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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