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7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再审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判断
一、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2011 年 9 月 5 日,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
司前身,下文根据行文需要同时使用“贵州国创”的名称)为成清波向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借款 9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
年 11 月 8 日借款到期后成清波未归还借款,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
有限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成清波归还本金 900 万元
并支付违约金 318.16 万元并由贵州国创承担连带责任。(内容详见公司
2014-054 号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并下达了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118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成
清波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瑞信投资担保(深
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2011 年 11 月 9 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驳回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内容详
见公司 2015-054 号公告)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3)深福
法民一初字第 118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亿路万源公司对原判决第
一项判决内容向中瑞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
讼费由亿路万源公司及成清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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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 1969 号《民事判决书》。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瑞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一审案件受理费 94890 元、鉴定费 43040 元由成清波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 94890 元,由中瑞信公司承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粤民申 3283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成清波因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 1969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
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单位应当自收
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
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最
终审查结果目前尚不确定。因此,无法判断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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