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瑞丰光电 证券代码:30024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6 年 7 月
1
目 录
目 录............................................................................................................................ 2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4
四、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5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5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 6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7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8
(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一)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0
(二)对公司实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1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1
(四)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2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2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
查意见 ...................................................................................................................... 13
(七)对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3
(八)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 14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4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5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咨询方式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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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瑞丰光电、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 指
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授予日 指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锁定期 指 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
票解锁之日止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期 指
解除锁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
解锁条件 指
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
有效期 指
完毕之日止
指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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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
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性建议,对投资
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
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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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1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吴强 董事、审计部经理 240 9.72% 0.95%
龙胜 董事 190 7.70% 0.75%
庄继里 财务总监 190 7.70% 0.7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848 74.88% 7.34%
(业务)骨干(148 人)
合计 2468 100% 9.80%
注:
5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
的 1%。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251,903,413 股的 9.80%。
(三)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计划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本计划的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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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计划的解锁期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5.7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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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
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预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42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5.71
元。
(由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由5.71元/
股调整为5.693元/股。)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瑞丰光电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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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前,证监会出台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若公司业绩考核的设置与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冲突,届时将
进行调整。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E 五
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E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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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才
可解锁,未解锁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解锁期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不可解锁,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瑞丰光电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
安排、锁定期、禁售期、解锁条件、解锁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
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瑞丰光电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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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解锁,并由瑞丰光电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有利于瑞丰光电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长期增值
本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锁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时,形成
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
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长期增值。
3、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及授予程序、解锁的
条件和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并具备可操作性,本激励计划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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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情形的。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
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激
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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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瑞丰光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分三期解
锁。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锁定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
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瑞丰光电在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
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锁定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
锁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以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
信息表明可解锁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锁
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锁定期,是指可解锁条件得到满足的期
间。对于可解锁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锁期为授予日至可解锁的期
间;对于可解锁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
果预计锁定期的长度。可解锁日,是指可解锁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
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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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瑞丰光电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瑞丰光电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
的成长性,净利润作为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是衡量和体现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且考核指标的完成有一定的难度,对公
司员工有一定的挑战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员工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反映出
公司管理层的信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瑞丰光电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如发生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瑞丰光电限 2016 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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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
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瑞丰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瑞丰光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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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5、《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张飞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16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
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