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调整后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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