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2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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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证券代码:30024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瑞丰光电”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深圳市瑞丰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或“本公司”、“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新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46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25,190.3413万股的9.80%。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71元/股。授予价格依据预案公

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11.42元的50%确定,为每股5.71元。

(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股 本 总 额

218,282,15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实施上述分配

预案实际分配股息4,365,643.18元人民币。

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33,700,437股于2016年2

月4日上市,股本由218,282,159股变更为251,982,596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79,183 股,股本由251,982,596股变更为251,903,413股;故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同步调整。

变更前:以2015年末总股本218,282,1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0.2元(含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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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以总股本251,903,4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3306元(含税)。

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由5.71元/股调整为5.693元/股。)

6、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解锁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

解锁期 解锁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8、在预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9、公司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

近亲属不参与本计划。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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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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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7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8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17

第八章 附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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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瑞丰光电、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

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锁定期 指

的期限。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日 指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

解锁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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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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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1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46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

总额25,190.3413万股的9.8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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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吴强 董事、副总经理 240 9.72% 0.95%

龙胜 董事 190 7.70% 0.75%

庄继里 财务总监 190 7.70% 0.7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848 74.88% 7.34%

(业务)骨干(148 人)

合计 2468 100% 9.80%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

的 1%。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如公司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

《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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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四)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解锁期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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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69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5.6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预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1.42元的50%确定,为每股5.71元。

(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股 本 总 额

218,282,15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实施上述分配

预案实际分配股息4,365,643.18元人民币。

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33,700,437股于2016年2

月4日上市,股本由218,282,159股变更为251,982,596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79,183 股,股本由251,982,596股变更为251,903,413股;故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同步调整。

变更前:以2015年末总股本218,282,1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0.2元(含税);

变更后:以总股本251,903,4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3306元(含税)。

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由5.71元/股调整为5.693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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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本计划在2016—2018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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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前,证监会出台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若公司业绩考核的设置与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冲突,届时将

进行调整。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E

五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E 档,则上一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才

可解锁,未解锁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解锁期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不可解锁,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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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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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

假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8 月初,据测算,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 4154.24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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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468 4154.24 1057.79 1961.72 865.47 269.26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

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1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

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

买价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执

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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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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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

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八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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