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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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6 证券简称:三全食品 公告编号:2016-027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9 月完成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事宜,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

任公司 201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并指定王小刚先生和戴光

辉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因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信证券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仍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16 年 1 月,公司聘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

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

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安信证券承

接。安信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李玉坤先生和李维丰先生负责公司具体的保荐工

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中原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开设共 3 个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及上述银行、负责募

投项目实施的主体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账号为 77180188000048947,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4,615,385.19 元。该专户仅用于三全食品综合基地(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南全惠食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原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7180188000051326,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465.61 元。该专户仅用于三全食品综合基地(二期)

建设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全津食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武清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302097119300243354,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936,425.33 元。该专户仅用于三全食品综合基地(二

期)建设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安

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玉坤、李维丰可以随时到相关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相关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相关银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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