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康生物”)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审阅,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赵家保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经了解赵家保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
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赵家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基民:
孟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