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对下属特殊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下属
特殊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
租赁”)2016 年度预计为其下属的境内外注册的单机、单船、
铁路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 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50 亿元的担保,系中航租赁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
要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SPV 公司的实际业务开展是由中航租赁自身项目为依托,
通过 SPV 公司的名义进行操作,其实质是由中航租赁进行实际
控制,中航租赁为其提供担保能够保障公司利益,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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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我们认为中航租赁为其下属 SPV 公司提供担保,其
目的是满足中航租赁及其下属子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
于中航租赁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业务、降低税负和控制风险。
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 陈杰 贺强 刘纪鹏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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