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股 600613 股票简称:A 股 神奇制药 编号:临 2016-029
B 股 900904 B 股 神奇 B 股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65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A股 0.065
(暂不扣税)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
0.0585
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9922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9922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8930
注: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 0.065 元人民币、0.009922 美元(A
股、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
时,根据持股期限确定股息红利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统一适用 20%的税,由此
计算应纳税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
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A 股: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B 股:截止 2016 年 7 月 12 日(B 股股权登记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为 7 月 7 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34,071,628 股为基数,向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65 元 人 民 币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34,714,655.82 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7 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上述 A 股、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股东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迈吉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新柏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神奇星岛酒店有
限公司和贵阳柏康强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迈吉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新柏强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神奇星岛酒店有限公司和贵阳柏康强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外的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
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5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58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4、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
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5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
换人民币中间价(1:6.5510)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992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8930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
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9922 美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3750009 传真:021-53750010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