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商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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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 2016-018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6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0.16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44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

发 0.16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 3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58,407,55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

105,345,208.64 元。

1

4、扣税情况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16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2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单友谊集团、北京振

中电子集团、北京商贸企业服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

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270256

联系传真:010-8227025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 23 号燕莎盛世大厦二层

七、报备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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