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
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4、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2、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
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4)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5)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
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
意见。
2、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的变化因素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政策,
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拟调整或变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表明确意
见。 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与现金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
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 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2、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年度、无重大技改投入
或其他投资计划、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
(2016-2018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3、未来三年(2016-2018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4、未来三年(2016-2018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