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
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债券投资、
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
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
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金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前
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
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
服务。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决议在公开披露的同时,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
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
内容,公司财务资金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
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资金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
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
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人每月结束
后 10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
财务资金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及有
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 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财务资金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及公司总经理,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
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
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公司委托理财
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
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