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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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 2016-075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09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90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合格

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帐户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8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28,016,327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

7452.15 万元(含税)。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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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 2016-075

人民币 0.09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1 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港通帐户,其股息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8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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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除外)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已办

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股

权托管中心南京证券有限公司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 1 号南京中心 12 楼(董办及证券管理中心)

2、联系电话:025-84761642

3、传真电话:025-8472472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新百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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