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议。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次会议所涉及
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针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调整 2015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三次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
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三次修订)的议案》等议案,我们
认为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调整综合考虑了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自
身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
意公司分别与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三次补充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
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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