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函
因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审阅了拟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相关资料,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调整本
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及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对相关情况的介绍,
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调整综合考虑了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
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向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两名特定投资
者发行股票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
案及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