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
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及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一致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及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张方 毛美英 苏为科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