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投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
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独立的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是公司根据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并进一步提高公
司运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的战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
独立董事:谢春璞 郑欢雪
201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