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杨一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甘先国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杨一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同意提名杨一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
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将《关于提名杨一平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甘先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我们认为:同意聘任甘先国先生为公司的总经理。甘先国先生的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况,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吴博达、李晓、朱文山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