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
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纺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关于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放弃子公司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
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同意子公司盛波光电本次增资扩股并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目的是为
了盛波光电引入行业资源型战略投资者,解决盛波光电当前的经营困难,提升盛
波光电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是基于盛波光电目前的经营状况及产业发
展规划而做出的决议,有利于盛波光电快速提高经营水平,丰富和延伸盛波光电
上下游产业链,增强整体竞争力。
本次拟放弃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价格进行作
价,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进行了合理
分析,审议程序符合《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放弃盛波光电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聘请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盛波光电增资扩股
方式公开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
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
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
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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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三)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
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
符合评估目的和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
性,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
(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
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张勇、石卫红、贺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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