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六届十三次董
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艾科半导体增资的议案》和《关于艾科半
导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艾科半导体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艾科半导体进行增资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增
资事项不涉及到关联交易,没有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艾科半导体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
币69,0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4,210.8万元,其余54,789.2万元计入艾科半
导体的资本公积。同意艾科半导体以募集资金30,000万元对上海旻艾进行投资,
其中10,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20,000万计入上海旻艾资本公积金。
二、独立董事关于艾科半导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艾科半导体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行为符合自身发展的
需要,预先已投入的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艾科半导体使用募集资金
41,094,594.5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郝日明 陈留平 张学军 王晓瑞
201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