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证券代码:600809 编号:临 2016-014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320 元 ( 含 税 )
对 于 自 然 人 股 东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暂 不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320 元 ; 对 于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 QFII)
股 东 和 沪 股 通 投 资 者( 包 括 企 业 或 个 人 ),公 司 按 10%的 税 率 代 扣
代 缴 所 得 税 , 税 后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288 元 ; 对 于 其 他 机 构 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 红 利 0.32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 息 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 西 杏 花 村 汾 酒 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已
经 2016 年 5 月 16 日 召 开 的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已 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二 、 利润分配方案
1、 分 配 年 度 : 2015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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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 放 范 围 : 全 体 股 东
3、 分 配 方 案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总 股 本 865,848,266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股 派 发 0.320 元 现 金 股 利( 含 税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277,071,445.12 元 。
4、 代扣代缴税事项:
( 1)对 于 自 然 人 股 东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根 据《 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2〕85 号 )、《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1 号 )有 关 规 定 , 自 然 人 股 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中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 )根 据 其 持 股 期 限 计 算 实
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
持 股 期 限 超 过 1 年 的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税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 减 按 50%计 入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上 述 所 得 统 一 适 用 20%的 税 率 计 征
个人所得税。
( 2)对 于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
公 司 按 照 10%的 税 率 代 扣 代 缴 现 金 红 利 所 得 税 , 扣 税 后 实 际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288 元 。 如 其 认 为 取 得 的 红 利 收 入 需 要 享 受 任 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3)对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投 资 者( 包 括 个 人 和 企 业 )投 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股 票(“ 沪 股 通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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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 财 税 〔 2014〕 81 号 ), 公 司 按 照 10%的 税 率 代 扣 代 缴 现 金 红
利 所 得 税 , 扣 税 后 实 际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288 元 。
( 4)对 于 其 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人 股 东 ,其 现 金 红 利 所 得 税 自
行 缴 纳 , 实 际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320 元 。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2、除 息 日:2016 年 7 月 8 日
3、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国贸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晋泉涌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
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都宾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咨询电话:0358-7329321 0358-732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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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358-7329321
邮 编:032205
七、备查文件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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