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天邮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

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责任。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B 座 1502 室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tiantailaw.com

Suite 1502 Building B,Oriental Financial Plaza,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第 1 页共 5 页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和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

《香港商报》刊登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

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了披露。同日,

公司还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3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

郑建华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第 2 页共 5 页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969412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与会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年报》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 2016 年银行授信额度的报告》

第 3 页共 5 页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8、《关于公司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公司续聘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公司关于 2015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销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第 4 页共 5 页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天津 长春 南京 郑州 成都 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安涛 毛光年

万萌

2016 年 6 月 30 日

第 5 页共 5 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