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金: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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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ST合金 公告编号:2016-051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年6月29日-2016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

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6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8 号和乔丽致酒店 M 层紫轩文化会议

中心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景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

1

权的股份 111,988,51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5,106,373 股的 29.0799%。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47,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08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4,588,51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16.77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8,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4%;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7,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5%;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2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7、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4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9.1选举姜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044%。

表决结果:姜杰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选举倪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8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044%。

表决结果:倪纯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5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文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8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82%;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银伟、刘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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