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
之
专项自查报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
知》(国办发[2013]17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
要求,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指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下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
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一、自查的期间和范围
本次自查的期间为本次再融资报告期(即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本
次自查的范围为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控股公司持有、开发经营
的主要在建、拟建、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自查的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序号 开发主体名称 项目名称 土地性质 项目状态
1 杭州中兴景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墩莳家园 划拨用地 全部竣工
2 杭州景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久睦苑 划拨用地 全部竣工
3 杭州景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冉佳园 划拨用地 全部竣工
4 衢州鑫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金融大厦 出让用地 全部竣工
5 杭州景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致公寓 划拨用地 全部竣工
6 杭州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溪北苑 划拨用地 在建
7 杭州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溪南苑 划拨用地 在建
8 杭州景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御田清庭 出让用地 在建
其中,墩莳家园、久睦苑、景冉佳园、景致公寓、景溪北苑及景溪南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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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经济适用房项目。
二、关于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一)关于是否涉及闲置土地
1、自查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于 2008 年 1 月 3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以下简称“国发[2008]3 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
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
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
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
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2)2012 年 6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闲置办法》”),《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
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
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
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
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
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
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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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
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自查的内容
1)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存
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
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在建项
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
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闲置土地作出
的行政处罚或因闲置土地事项正在接受(立案)调查。
3、自查的具体情况
1)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超过约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2)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在建项
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
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
形。
3)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国土资源部门因土地闲置作出的行
政处罚,不存在因土地闲置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4、自查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上述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
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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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
1、自查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
让;《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
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
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国办发[2013]17 号文:“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2、自查的内容
1)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非法直接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炒地行为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
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
3、自查的具体情况
1)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直接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国土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作出的行
政处罚,不存在因炒地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4、自查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行为,不存在因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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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行为
1、自查的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
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
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
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
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
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
价对外销售”。
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
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自查的内容
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行为受到有
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3、自查的具体情况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就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涉
及捂盘惜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涉及捂盘惜售行为
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4、自查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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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行为,不存在因捂盘惜售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
查的情况。
(四)关于是否涉及哄抬房价行为
1、自查的法律依据
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
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
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
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
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
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自查的内容
1)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
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
紧张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哄抬房价行为受到
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3、自查的具体情况
1)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故
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
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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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就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涉及哄抬房价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涉及哄抬房价行
为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4、自查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宅开
发项目不存在哄抬房价行为,不存在因哄抬房价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
调查的情况。
(五)自查总体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
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该等违法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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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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