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16-014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人民币,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 315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人民币;其他账户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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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774,328,248 股扣除 2015 年
度回购拟注销的股份 1,855,193 股(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注销)后的股本
772,473,0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
税),共计分配利润 270,365,569.25 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
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
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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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人民币。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
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
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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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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