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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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 2016-014 号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派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人民币,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 315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人民币;其他账户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1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774,328,248 股扣除 2015 年

度回购拟注销的股份 1,855,193 股(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注销)后的股本

772,473,0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

税),共计分配利润 270,365,569.25 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

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

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2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人民币。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

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

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3

公司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80072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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