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调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调整的公司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
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两项事宜:1、将“公司在财务公司取得的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 25 亿元(含 25 亿元)”调整为“公司在财务公司取得的综合授信金额
不超过(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委托贷款、承兑票据、
担保等金融业务)35 亿元”。2、将“公司在财务公司日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
资金总额的 50%”调整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五洲交通在财
务公司的日均贷款余额”。
上述关联交易中,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的目的是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途径,为公司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
秦 伟:
咸海波:
孙泽华: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