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8 证券简称:上海九百 编号:临 2016-012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获偿以前年度诉讼案件部分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相关诉讼案件概述
2003 年 5 月,本公司与上海三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境公司”)签订了出口代理协议,至同年底,外商 PSTEX GROUP.INC.NY
(以下简称“PSTEX 公司”)因逾期未支付货款,导致国内数家供货
商向上海市静安法院起诉了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直接赔付出口货款,
为此,本公司只得向上述供货商先行赔付货款人民币 12,174,914 元。
为了追回损失,本公司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
㈠ 2004 年 7 月,本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起诉了 PSTEX 公司,
经美国法院 2004CIVIL4449 号判决,本公司获得了 PSTEX 公司债权
2,940,118.85 美元。但由于 PSTEX 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若要采
取跨国追债、查找资产线索等难度确实较大,因此至今未能获偿债权。
本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于 2005 年全额计提了应收 PSTEX 公司人民币
15,249,630.93 元的坏账准备(系本公司历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
的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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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2008 年 5 月,本公司向静安法院起诉了 PSTEX 公司关联企业
三境公司。2009 年 2 月,经静安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
363 号判决,本公司获得了三境公司赔偿债权人民币 12,174,914 元
(系本公司实际赔付给国内数家供货商的货款金额)。
㈢ 2010 年 12 月,因三境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公司又向
上海市黄浦法院起诉了三境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三名自然人。
2012 年 2 月,经黄浦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 260 号一审
判决,以及 2012 年 7 月,上海市二中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
终字第 498 号二审终审判决,本公司获得了三境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等三名自然人连带责任债权人民币 12,174,914 元。2012 年 8 月,
黄浦法院在接受本公司要求强制执行 260 号判决的申请后,即对相关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进行了核查,但无果;本公司聘请的
代理律师虽掌握了相关被执行人的三项财产线索,但均被法院认定为
不具备直接执行的条件,且这种暂时无法执行的状态将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本公司虽已采取了向法院申请查封相关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
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等较为严厉的措施至今,
但始终未能获偿债权。
二、相关债权获偿情况
2016 年 4 月,经黄浦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约谈劝导,相关被执行
人迫于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行为自由局部受限制等压力,首次提出了
一次性了断的意向。经双方反复交涉,初步拟定了和解执行方案:即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相关被执行人足额支付人民币 9,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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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现金,可一次性了断应由其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币 12,174,914
元的债务;届时,若相关被执行人未能足额支付 9,500,000 元现金的,
本公司则有权继续按照原判决执行债权。
由于黄浦法院现已另行发生新的针对相关被执行人的债权,一旦
该等债权进入执行阶段,按照我国法律,本公司债权并无优先受偿权,
只能按照参与分配制度,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因此,为了能够尽早
获偿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维护股东利益,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与相关被执行人签署上述和解执行
方案。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收到相关被执行人足额支付的
人民币 9,500,000 元现金。
在此宗进出口纠纷案中,本公司总计赔付了人民币 12,174,914
元,但获得了三份独立的判决。从法理上讲,本公司无论从哪个判决
受偿,都只能全额获偿一次,但只要受偿金额未超过本公司实际损失
金额,将并不影响本案其他判决的差额部分债权的继续执行。换言之,
本公司在收到相关被执行人赔偿的 9,500,000 元的部分债务后,仍将
可以按照美国法院判决,继续向美国 PSTEX 公司追偿本公司未获清偿
的差额部分债权。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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