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 海 市 汉 口 路 266 号 申 大 厦 19 楼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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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包括了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议案内容、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注意事项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2 点
在上海影城(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五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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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06,368,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337%,均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进行表决,由大会工作人员进行
记票,一名监事、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记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为 7 项,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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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有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投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538,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76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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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㈡《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㈢《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㈤《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㈥《关于支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费及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㈦《关于选举竹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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