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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 308 号
致: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沱牌舍得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沱牌舍得”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
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武桃林律师出席了沱牌舍得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四川
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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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09: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在公司董事长李家顺先生的主持下,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总部办公楼圆厅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 116,827,6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4%。同时,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5%。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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