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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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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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天衡厦非字第 0116 号】(意)字第 0072 号
致: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戴春草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
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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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
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
后果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厦门市灌口南路 668 号之八公司会议
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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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是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振明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
公司股份 468,499,5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5 %。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投票表决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总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许振明、郭清泉、谷涛、余绍洲、白飞平、范文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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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许振明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2)郭清泉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3)谷 涛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4)余绍洲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5)白飞平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6)范文明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苏子孟、刘宗柳、张盛利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苏子孟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2)刘宗柳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3)张盛利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刘艺虹、苏东晖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刘艺虹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2)苏东晖获得票数 468,454,926 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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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戴春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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