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54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部分董事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6)粤 0303 民初 11806
号]以及相关起诉状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现就上述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十一名董事(罗爱华、季圣
智、黄馨、李力夫、潘同文、祝九胜、李邑宁、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曾江
虹)
(二)诉讼事由与原因
2015 年 11 月 26 日,十一名被告作出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
时会议决议,在法定监管及认定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本没有认定
原告存在任何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由十一名被告超出其职权自行开会认
定原告存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并直接决议非法剥夺原告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
享有的表决权、对所持股票的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康达尔股票的交易权。
之后,十一名被告进一步在康达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违规提出只有享
有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出席会议,进一步侵害了原告的参会权、质询权。
2016 年 6 月 12 日,原告在康达尔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提案期
间向十一名被告提交了三份临时提案,原告提案内容完全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
然而,十一名被告却在 2016 年 6 月 14 日违法拒绝接受原告提案。
上述十一名被告实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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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了原告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且因被告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且仍在不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而使得原告遭受
的损失不断扩大。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十一名被告侵害了原告作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
2、请求法院判决十一名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因十一名被告侵害原告股东权
利所造成的损失,暂计为人民币 4900 万元。
3、请求法院判决十一名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
费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无法
予以判断。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6)粤 0303 民初 11806 号]以及相
关起诉状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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