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夏利:关于天津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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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一汽夏利 公告编号:2016-临 030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给公

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并抄送本公司的

《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字[2016]16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11 年 6 月 28 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实施主

业重组改制,成立了你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你公司向一汽夏利作出如下不可

撤销承诺:“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

业务,以解决与一汽夏利的同业竞争问题”。该承诺履行的最后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

经查,你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

下简称《4 号指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同时,提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4 号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将变更承诺履行

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披露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履约保障措施,超期

未履行的具体补偿措施等,保证承诺事项的切实履行。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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