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5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65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
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
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有关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365 号)
2016 年 6 月 7 日, 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 金 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2 月,合伙企业华创易盛受让上市公司控
股 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何全波父子所持上市公司 13.76%的股份,成为第二
大 股 东;上述交易作价 74,998.74 万元,转让价格为每股 36.33 元,与本
次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申请材料同时显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铁成功实施互为前提、同时生效。华创
易盛、标的资产紫博蓝的控股股东网罗天下实际控制人樊晖将参与本次
募 集 配套资金认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上市公司 29.06%
股权,成为其单一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钟声成为上
市 公 司实际控制人;网罗天下及樊晖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0.17%股份,
为 上 市公司第二大股东。请你 公司:1)补 充 披 露 如 不 考 虑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是
否 与 配 套 资 金 的 足 额 认 缴 互 为 前 提 。 2) 结 合 相 关 方 背 景 及 投 资 意 图 ,
补充披露华创易盛高价受让上市公司股权并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樊晖
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特意为本次交易设计的相关
安排,上述各项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
是 否 存 在 规 避 重 组 上 市 监 管 的 情 形 。 3) 补 充 披 露 华 创 易 盛 与 本 次 交 易
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并充分说明理由及依据。
4)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对 方 之 间 、 本 次 交 易 对 方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大 股 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或 一 致 行 动 关 系 , 并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及 依 据 。 5)
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理由及依据。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同时在重组报告书披
露其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2、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华 创 易 盛 将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和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钟 声 。 请 你 公 司 : 1)
按 照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 —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 2014 年 修 订 )》 相 关 规 定 , 补 充 披 露 华 创 易 盛 执 行
事务合伙人钟声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对外投资情况、
与 其 他 合 伙 人 和 本 次 交 易 对 方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等 。 2) 结 合 股 权 结 构
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
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
补 充 披 露 钟 声 及 华 创 易 盛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理 由 及 依 据 。 3) 补 充 披 露 钟 声
及华创易盛是否有将其控制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计划或安排,以及参
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情况,钟声是否具备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4) 补 充 披 露 华 创 易 盛 的 合 伙 人 是 否 存 在 同 本 企 业 交 易 等 情 形 , 是 否 违
反《合伙企业法》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华 创 易 盛 2016 年 受 让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价
格与本次交易作价差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华创
易盛是否实际交付股权转让款,出让人是否缴纳税款,本次交易是否存
在 违 反 前 期 相 关 承 诺 或 与 前 期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 2) 华 创 易
盛的经营期限、存续时间,华创易盛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有无股份
减 持 计 划 , 未 来 三 年 是 否 存 在 放 弃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安 排 。 3) 网 罗 天
下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三年是否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安排。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请 你 公 司 : 1)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 具
体推荐安排,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职能、成员的调整安排,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及调整安排,及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经
营 的 影 响 。 2) 结 合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变 化 和 董 事 会 构 成 等
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3) 补 充 披 露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有 将 现 有 资 产 业 务 置 出 的 计 划 和
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请 你 公 司 : 1) 核 查 交 易 对 方 是 否 涉 及 有 限 合 伙 、 资 管 计 划 、
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如是,请以列表形式穿
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补充披露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
的 时 间 、 出 资 方 式 及 比 例 、 资 金 来 源 等 信 息 。 2) 补 充 披 露 穿 透 计 算 后
的 总 人 数 是 否 符 合《 证 券 法 》第 十 条 发 行 对 象 不 超 过 200 名 的 相 关 规 定 。
3) 补 充 披 露 标 的 资 产 是 否 符 合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指 引 第 4 号 — — 股
东 人 数 超 过 200 人 的 未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有 关 问 题 的 审 核
指引》等规定,如不符合,请按前述指引进行规范。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申 请 材 料 显 示 , 本 次 交 易 拟 向 华 创 易 盛 、 诸 暨 市 金 豆 芽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阳 光 9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樊 晖 、
王露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0,000.00 万元。申请材料同时显示,
华创易盛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 , 其 于 2016 年 2 月 受 让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及 本 次 认 购 配 套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出 资 22.5 亿 元 ,华 创 易 盛 目 前 的 实 缴 资 本
为 1 6 . 5 4 亿 元 , 与 上 述 所 需 要 支 付 的 2 2 . 5 亿 元 之 间 尚 有 5.96 亿 元
的 差 额 。 华 创 易 盛 已 经 将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5 亿 元 。 请 你 公 司 : 1) 结 合
交易对方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补充披露华创易盛上述出资的资金来
源、依据、履约保证及相关支付安排,其余募集资金认购方的认购资金
来 源 、 依 据 及 履 约 保 证 。 2)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交 易 对 方 穿
透 至 出 资 人 计 算 后 的 合 计 人 数 , 是 否 超 过 200 人 。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供核查报告,同时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其核查情况及
核查结论。
7、申 请 材 料 显 示 ,本 次 交 易 拟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不 超 过 210,000.00 万元,
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紫博蓝项目建设(紫云大 数 据 移 动 互 联 网 精 准 营 销 平
台、紫鑫 020 推广运营平台及 紫 晟 垂 直 移 动 应 用 分 发 及 自 运 营 平 台 )、补
充紫博蓝运营资金以及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申请材料同时显
示 ,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24.68% , 远 低 于 同 行 业 公 司 平 均 水 平
45.01%。请 你 公 司 :1)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金 额 具 体 测 算 过 程 、
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目前进展情况,
上 述 三 个 募 投 项 目 的 定 位 、 分 工 与 区 别 。 2) 补 充 披 露 紫 博 蓝 营 运 资 金
需求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考虑紫博蓝拟实现的净利润和
经营现金流入的影响,并结合上述情形及紫博蓝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
来支出安排、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状况等,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拟用于补
充 紫 博 蓝 运 营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 3) 结 合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上 市 公 司 的 营 运
资金需求测算、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资产负债率、授信
额 度 、 融 资 渠 道 等 ,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 4) 补 充 披 露 本
次交易收益法评估预测的现金流不包含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的依
据,以及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对紫博蓝利润实现情况进行考核时是
否单独考虑募集资金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8、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股票市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以确定价格募集配
套资金的必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紫博蓝 2015 年 4 月、5 月、11 月分别引入财务投资者,
股权转让作价对应的紫博蓝估值分别为 3 亿元、4 亿元、10 亿元。本次交易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紫博蓝评估作价 21 亿元,与上述股权转让作
价差异较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紫博蓝 2015 年 4 月、5 月、11 月股权转让
作价依据及合理性,引入相关财务投资者的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反映了紫博蓝当时
的市场价值。2)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紫博蓝 2015 年 5 月与 11 月、2015 年 11
月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公允反映了紫博
蓝的市场价值,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3)结合市场可
比案例的比较分析,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4)补充披露交易各方就
紫博蓝上述股权转让各时点的依据或证明文件。5)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网罗天下,标的资产紫博蓝历史上存在代持情
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代持情况是否真实存在,被
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
2)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3)是否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以互联网数据营销业
务和轴承制造业务为主业的双轮驱动发展模式。请你公司:1)结合财务指标,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
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
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紫博蓝主要从事搜索引擎广告营销服务,报告期内,对
百度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超过 70%,紫博蓝对百度存在较为重要的供
应商依赖。申请材料同时显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发布
《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公布进驻百度调查结果》,对医疗、药品、保健品等相
关商业推广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求百度改变竞价排名机制,调整相关技术
系统。同时,国家网信办将于近期在全国开展搜索服务专项治理,加快出台相关
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紫博蓝广告营
销业务是否涉及上述清理整顿范围,影响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
的风险,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紫博蓝针对合法合规运营的制度保障措
施,并提示相关风险。2)结合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及专项治理行动,百度竞价排
名机制及目前整改情况、紫博蓝的广告营销代理情况等,补充披露上述情形对紫
博蓝未来经营业绩和评估值的影响,并进行敏感性分析,补充提示相关风险。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紫博蓝是一家领先的互联网数据营销服务公司,主要从
事代理 PC 端及移动端 SEM 产品,提供数据营销解决方案,并利用自有系统为
广告主提供 SEO 优化服务、全案营销服务、DSP 服务、网站建设及推广自有产
品。紫博蓝向客户销售采取和从媒体方采购相同金额进行计费的模式,同时搜索
引擎媒体返点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请你公司:1)以举例方式补充披露紫博蓝
的具体业务情况、业务区别及收入分类情况、上下游客户及所处的业务链条环节。
2)补充披露紫博蓝报告期收入、成本会计处理政策及主要对象情况,返点政策
及相关会计处理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紫博
蓝旗下主要平台运营情况及相关经营数据、对接的广告主和媒介资源情况、具体
盈利模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紫博蓝:1)按照不同结算模式确认的收入、成本金
额及占比。2)不同结算模式相关的累计展示次数、有效激活量、有效点击率等
的计算方法,固定单价标准、收入分成比例和返点比例情况。3)不同结算模式
业务点击量或流量的核对方式,如出现差异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内控措施及
其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紫博蓝 2014 年、201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16,558.26 万
元、227,691.61 万元,其中 2015 年同比增长 95.35%。请你公司结合具体业务经
营数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金额情况,补充披露紫博蓝报告期收入大幅增长的
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紫博蓝为百度五星级代理商,前五大客户均为百度 KA
客户,公司与该等客户签署非独家代理性质的框架合同,采用一年一签的模式。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紫博蓝和百度签署代理合同具体情况,与主要
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时间、期限、主要合同条款及
历年变化情况等,是否设置业绩指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估预产期内是否存在不能
续签的风险,如有,补充披露对生产经营及评估值的影响。2)补充披露上述非
独家代理合同是否在行业内重组普遍性,紫博蓝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对手相比的核
心竞争力及可持续性,非独家代理性质对紫博蓝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
补充披露紫博蓝客户获取主要来源、渠道优势及客户留存率情况,是否存在客户
流失的风险。4)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紫博蓝报告期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提
供核查报告,同时在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其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18、请你公司结合紫博蓝自身经营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情
况,分业务补充披露紫博蓝报告期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2015 年紫博蓝经营业绩变化较大。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紫博蓝最近三年经营业绩情况及变化趋势。2)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
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变化趋势,补充披露紫博蓝业绩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材料显示,由于 2015 年第三季度百度返点截至期末仍未收回,造
成紫博蓝 2015 年期末应收百度返点金额大于应付百度业务款,应付媒体款项出
现负数,该部分款项重分类至预付款项。申请材料同时显示,2015 年度百度给
紫博蓝的账期由原来的大约 90 天缩短为大约 45 天,增加了对百度业务款的支付
使得应付账款余额 2015 年末较 2014 年未有较大减少。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
上述对百度的应收款尚未收回的原因,以及 2015 年百度给紫博蓝的账期变化较
大的原因,上述情形对紫博蓝财务安全及现金流量状况的影响。2)结合应收账
款应收方情况、信用政策、期后回款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紫博
蓝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材料显示,紫博蓝共有 9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最近一期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或净利润占紫博蓝同期相应财务指标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
的控股子公司为北京蓝坤。请你公司:1)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和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
补充披露北京蓝坤的财务状况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2)补充披露紫博蓝报告期
收购相关子公司的原因及对业绩和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
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以收益法评估作价,紫博蓝收益法评估值为
190,390.00 万元,增值 163,275.19 万元,增值率 602.16%。评估预测紫博蓝未来
业绩高速增长,2016—2020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390,366.30 万元、508,866.53 万元、
657,917.37 万元、826,710.27 万元、992,268.34 万元。请你公司:1)按照母公司
和重要子公司分类补充披露紫博蓝收益法评估预测情况、评估参数预测依据及合
理性。2)结合行业增长趋势、行业地位、市场竞争、核心竞争力、客户稳定性
及拓展情况、客户需求增长与新签订合同情况,以及市场可比交易评估预测情况,
补充披露紫博蓝未来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预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市场
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情况,业绩承诺方承诺紫博蓝 2016
年—2018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000 万元、17,000 万元和 22,000 元,远高于报
告期水平。请你公司:1)结合截至目前的经营业绩、在手合同或订单情况、客
户拓展情况、返点比例变化情况等,分业务补充披露紫博蓝 2016—2018 年营业
收入、净利润预测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并举例充分论证。2)结合业绩承诺方
的资金实力,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本次交易业绩补充实施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方
追偿的约束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你公司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上下游议价能力、成本费用管控情况、报
告期业绩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紫博蓝收益法评估中未来年度毛利
率、期间费用率、净利率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你公司:1)结合紫博蓝自身业务特点及未来业绩变化情况、面临的
经营风险和可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紫博蓝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相关参数选取的
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与近期市场可比交易市盈率的比较分析,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申报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
法评估结果为最后定价基础。其中市场法选取了省广股份、蓝色光标、华谊嘉信
三家公司作为可比公司,选取的缺失流动性折扣为 36.7%,控制权溢价为 17.87%。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市场法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和样板选取的充分性,上
述情形对紫博蓝评估结果的影响。2)结合市场可比交易,补充披露市场法评估
中缺失流动性折扣,控制权溢价等评估参数选取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方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情形。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申请材料显示,红筹架构拆除后,原为搭建红筹架构而设立的境内外主
体,包括香港紫博蓝、香港蓝坤、BVI 紫博蓝、BVI 蓝坤的逐层注销正在进行中,
截至目前尚未完成。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主体的注销进展、预计注销时间和逾
期未办毕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申请材料显示,东证创新-金信灏洋 1 号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届满 2 年之日止的期间,东证创投承诺:如果
其取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不足 12 个月的,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请你公司结合基金存续期限补充披露东证创投是否能够履行股份锁定期的相关
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
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